在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,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>办法》首次提交审议。为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,该办法草案规定,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,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,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校长。 但是,笔者倒是要请教一下,如果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,“公校”们又能拿出什么东西来办“民校”呢?或许有人会说,公办学校的师资,教学设施与资源只需拿来与“民校”共享即可实现两全其美,甚至还美其名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。但是且慢,这“公校”的师资莫非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供养之人吗?“公校”的教学设施与资源莫非不是当年国家财政性经费置办的吗?即便那所谓的资源优化配置有一定道理,但这些本来姓“公”的教育资产民营化所得的收益也应上缴国家财政才对。如果所得需要全额上缴的话,不知道“公校”们是否还还能对办“民校”如此热情似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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